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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保护生态环境 东江西枝江两岸1公里内零养殖
2018-06-12 08:47:01 稿源:东江时报

东江、西枝江两岸1公里范围以及居民聚集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零养殖区,严禁生猪养殖;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实行废弃物资源化全利用,禁止粪污排放……近日,惠城区畜牧兽医与渔业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29日止,共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异议,均可在上述期限内通过来信、来访、传真等形式向惠城区畜牧兽医与渔业局进行书面反映,联系电话:7829710。

禁养区

已建成养殖场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禁养区范围划分以区政府通告为准。禁养区严禁畜禽养殖,符合本规定的当地农户家庭式畜禽养殖除外。

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或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项目。已建成的且通过环保、畜牧部门审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持证经营,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必须配备足够面积的林、果、菜、耕地等,实现零排放,由区环保分局、区畜牧局加强监督管理。该《规定》实施后,禁养区内现有的证照齐全的畜禽养殖场,鼓励其关停或者搬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农村家庭式畜禽养殖须符合4个条件

根据《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东江、西枝江两岸1公里范围以及居民聚集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零养殖区,严禁生猪养殖,其余禁养区范围内允许农村家庭式畜禽养殖。

农村家庭式畜禽养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当地农村农民(本地户籍)利用自留土地进行的少量养殖,须报当地镇、街道审批备案。(二)牛(羊)存栏必须控制在5头以下、猪存栏20头以下、“三鸟”存栏600只以下。(三)农村家庭式养殖必须做好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至少配备10立方沼气池和10立方沼液收集池,或者10立方的粪污储存池(此数据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计算得出),不得直排,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四)农村家庭式养殖实行分散饲养。禁止多户村民集中合并养殖、连片养殖和一户村民分散养殖。

适养区畜禽养殖要实现零排放

根据《规定》,惠城区畜禽养殖实行分级管理。规模及规模以上养殖场区级审批管理,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家庭式畜禽养殖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管理,并报区畜牧兽医部门、区环保部门备案。

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实行废弃物资源化全利用,禁止粪污排放,实现零排放。鼓励在适养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处理,严禁粪污直排、污染环境。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鼓励其升级改造进行规模化养殖,必须配备足够面积的林、果、菜、耕地等,完善污染防治和动物防疫设施、完成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达到环保、防疫要求,并通过环保、畜牧部门审批。

家庭式畜禽养殖需申请

适养区内的家庭式畜禽养殖管理按照禁养区的家庭式畜禽养殖管理要求执行。家庭式畜禽养殖应当遵守所在地的村规民约,做好畜禽粪污处理及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畜禽养殖专业户需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同时配备相应的畜禽废弃物处理设施,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得直排污染环境,实现零排放。

适养区内的家庭式畜禽养殖、畜禽专业户养殖,需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畜禽养殖申请。未经当地镇(街道)同意进行畜禽养殖的,由所在镇(街道)依法予以关闭。

名词解释

养殖专业户规模:

50头≤生猪<500头(年出栏)、5头≤奶牛<100头(常年存栏)、5头≤肉牛<50头(年出栏)、600羽≤蛋鸡<2000羽(常年存栏)、2000羽≤肉鸡<10000羽(年出栏)。

规模养殖场规模:

生猪≥500头 (年出栏)、奶牛≥100头 (常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鸡≥2000羽(常年存栏)、肉鸡≥10000羽(年出栏)。
    东江时报 记者香金群